联盟章程
北京天桥演艺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天桥演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anqiao Performing Arts Alliance,英文缩写为BTPAA。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由国家大剧院、国家话剧院、中央芭蕾舞团、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北京演艺集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京剧院及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条  联盟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文化繁荣发展服务,团结愿意为首都核心演艺区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的机构和个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联盟成员,整合演艺资源,促进协作与资源共享,加强演艺资源与市场对接,以公共服务、品牌塑造、产业引导、宣传推广、市场拓展为主要工作内容,实现协作联动、互补共赢的发展目标,为建设世界一流的首都核心演艺区而共同奋斗。
 
 条  联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 六 条  联盟接受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 七 条  联盟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5层503-1室。
 联盟的活动资金:壹佰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八 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政策宣传、产业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
 条  联盟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反映联盟会员诉求,提出推动演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演艺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及制定。
(二) 打造品牌活动,开展专业培训,承接会议、论坛和文化演出等,搭建演艺交流及普及教育平台,集聚演艺资源,促进行业发展。
(三) 演艺行业信息及动态的收集、统计与发布,建立联盟演艺行业资源信息库,为会员提供便利、通畅的交流渠道和环境;提供版权咨询服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会员版权保护意识。
(四) 为联盟提供宣传平台发布会员最新动态。
 条  联盟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
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
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
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十一  联盟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拥护联盟《章程》,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 支持天桥演艺区建设发展,并愿意提供协同服务;
(四) 团体会员具有合法的资质;
(五) 个人会员在文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积极推进首都核心演艺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联盟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并参与联盟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
(五) 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恪守联盟《章程》;
(二) 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联盟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 向联盟反映真实、客观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  会员资格终止:
(一)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向全体会员通报后,会员资格终止;
(二) 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联盟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加入联盟的团体会员派出1人作为代表与个人会员共同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团体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
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会员大会每届4年。联盟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第二十  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 决定联盟一般事项变更;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及其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联盟法定代表人由联盟副主席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理事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 联盟日常事务的处理;
(二) 协调组织联盟各种会议;
(三) 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四) 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三十  联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 监督联盟及领导会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联盟及领导会员依照联盟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联盟违反《章程》、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三十一  联盟可根据发展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拥有对联盟的指导权。
三十二  联盟设艺术委员会,艺委会主任由联盟理事会推荐产生,艺委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艺委会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知名艺术家组成,发挥专家集群智库的优势,为联盟的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  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联盟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联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联盟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三十六条  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联盟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三十八  联盟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二) 经费的主要用途
1、 办公经费;
2、 会议经费;
3、 活动经费;
4、 其他有关支出。
四十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四十一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二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四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五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六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七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四十八  联盟每年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联盟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十  联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五十一  联盟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五十二  联盟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联盟成员如发现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五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五十六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
五十七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八  联盟决定解散、被撤销或者吊销(适用于慈善组织)的,应当在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联盟的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联盟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十九  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十一章 附则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